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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 工作制度

2019-07-17 09:25     来源:梧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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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推进新形势下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现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五公开”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制度

(一)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种类及处理情况。拟制公文时,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公开属性,并将公开属性标注在发文处理笺、发文登记本和印发文件版记处,对标注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性的,要依法依规书面说明理由。相关理由种类,以条目列举方式标注在公文办理系统(或发文处理笺)和发文登记本上。公文标注公开属性后,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公文的公开问题:

1.标注主动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应及时通过我社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注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主动公开,若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3.标注不予公开的,公文制作完成时不向社会公开,但

需要部分公开的,删除不予公开的有关内容后仍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将公开属性标注工作落实到公文报批程序。请求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文件,公文报批时一并提 出拟制发公文的公开属性,对提出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一并附上相关书面理由。

(三)尽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主动公开范围: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未涉及上述内容的,但属于本单位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应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能公开、尽公开。

(四)把握不予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工作实际,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一是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二是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三是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四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五是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六是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七是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八是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稳妥判断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最新精神,归入依申请公开的种类较少,一般都涉及与个体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涉及个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二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六)准确把握标注的公开属性及理由。办公室审核公开属性时,可根据本制度第二大点的第(三)(四)(五)点来把握公文标注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对尽量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排除法,排除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所列举种类后,其他信息基本可以主动公开。对标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公文,相关理由可参考本文所列举类别进行标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标注、说明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

(七)扩大纳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公文范围。我社办公室将梧供销发、梧供销干、梧供销监发等3种公文形式列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范围。结合实际情况,除了党务信息外,以本单位名义制作的公文形式,全部纳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范围加以规范,建立相关制度时,应明确纳入范围。

(八)分类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信息的公开属性依法分类妥善处理。原标注主动公开的,需告知其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原标注依申请公开的,若与申请人(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则应向申请人(组织)公开。原标注不予公开的,或原未标注公开属性的往年信息、其他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仔细研判后决定是否公开。

因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存在一定的客观性、时限性,当公文制作完成一段时间后,当初不予公开的客观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应结合申请时的新情况,对公文是否可以公开进行重新审核。如,以请示类公文,体现原来处于讨论、审查状态的行政过程性信息,当上级批复后,该行政过程可能已结束,它体现的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该请示文,若公开的必要性大于不公开,则可以向申请人(组织)公开。

二、“五公开”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制度

(一)落实会议公开的具体程序。提交以本单位名义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涉及重大民生事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相关会议,领在办会处理笺中体现三个要素:一是会议要不要公开:二是通过什么形式公开; 三是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会议。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征集情况汇总报会议审定。

(二)主动公开会议的公开方式和不公开理由。主动公开会议可采取会议结束后,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等渠道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会议还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不公开的会议应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应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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