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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9-07 09:45

为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网址等内容。

(二)受理原则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文电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的,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予以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应当按照《梧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执行;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当按照《梧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执行。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子公开范围的、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女府信息。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 2009 ]86号)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